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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来源:山西煤炭工业网 时间:2008-7-30 14:31:11 点击: 今日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矿井改扩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矿井改扩建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3、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照; 
4、地方煤矿进行改扩建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 
5、矿井改扩建后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采用先进  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范要求; 
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矿井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 
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 
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 
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 
5、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 
7、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 
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井改扩建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改扩建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改扩建条件的煤矿初审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 
4、由局主要领导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 
5、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的改扩建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四、审批时限 
矿井改扩建每年审批两次,分别在四月和十月召开局务会。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审批权限 
矿井改扩建须由省煤炭工业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经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文。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矿井改扩建资料审查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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