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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给出煤炭等部分产能过剩产业用地具体限制
来源: 时间:2009-11-30 16:46:38 点击: 今日评论: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共同发布《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对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和部分产能过剩产业用地给出了具体限制。

  根据新规,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小城市(镇)不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能超过20公顷(300亩)。

  新规对部分产能过剩产业用地给出具体限制。新规大幅提高了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按照规定,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的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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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06年本增补本发布

  为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日前,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以下简称新目录)。

  根据新目录规定,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小城市(镇)不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能超过20公顷(300亩)。

  新目录对部分产能过剩产业用地给出了具体限制。新目录大幅提高了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按照规定,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的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其他产业方面,新目录还要求,新建再生铅和铝项目的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锰铁高炉项目的容积必须在300立方米及以上;新建多晶硅项目的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年以上,占地面积6公顷/千吨以下,否则将不予审批土地。除此之外,新目录对乳制品加工项目、纺织项目、建材项目等项目用地予以具体规定。

  新目录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时禁止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根据新目录,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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