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2009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 [2007]3号)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财政印发了《关于2009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生产矿井生产原煤基金征收标准仍执行2008年标准。基建矿(新建矿、改扩建矿、技改矿、资源整合等非生产矿)“工程煤”、所有不合规矿井产煤、以及所有的非矿井产煤的基金征收标准,不区分煤种和产能调节系数,统一为吨煤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