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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兼并主体就是安全责任主体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时间:2009-8-13 10:38:02 点击: 今日评论:
        按照山西省政府部署,7月中旬全省要全部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由于小煤矿本身的安全水平差,加上兼并重组期间的特殊情况,诸如兼并重组主体尚未完全接管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不明确,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放弃对被兼并整合矿及其履行“三同时”情况的监管;部分已经复工复产的小煤矿,明知年底前将被整合关闭,安全投入不积极,还加紧生产,进行乱采、超产;或者不能保留的基建煤矿不再加大投入,不按专篇进行基建,而乘机在非基建区擅自采煤的短期行为等等。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因此山西省省领导一再强调,全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加快推进,一方面决不能忽视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
  
  兼并主体就是责任主体
  
  如何加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新组建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此高度重视,最近作出了具体安排,概括起来就是:严格两个主体责任、强化三项重要工作、突出四个重点治理。
  
  严格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山西省已经明确,兼并重组整合的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重点抓好兼并重组整合推进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组成专门机构、抽调专门人员,按照批准的重组方案和签订协议及时到位接管;组织专门队伍做好被整合矿井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在救护队的配合下对被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水、火、瓦斯、采空区等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环节和部位重点进行现场核实,形成完整、规范、详实的基础资料;要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落实资金、人员、措施及时进行排查治理。凡情况不清、隐患不明,或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复产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要重点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副市、县长要全力抓,县市长助理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兼并重组方案中已确定列入关闭的矿井,要通知有关部门停电、停供火工品,并对剩余火工品清点收缴,在规定时间内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要积极协调被整合兼并重组的煤矿及有关部门,向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供有关的技术基础资料,确保重组整合工作有序推进。要特别注意有效预防和坚决制止纳入被整合企业搞短期行为,进行掠夺性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对这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取消企业参与整合的资格,直至关闭。
  强化三项重要工作。
  
  一是强化基础管理,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作为主要手段,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凡兼并重组后需要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必须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关节把好标准化建设关。未经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是强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整合矿井改造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兼并重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随意压减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严禁以包代管甚至放任不管。
  
  三强化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县市及兼并重组主体要及早确定接管矿井的专业化的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集中培训。
  
  突出水、火、瓦斯、煤尘等四个方面的重点治理。要对重组、整合、保留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层爆炸性重新鉴定,查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积水情况,严格落实达标抽采,落实防火、防水和防尘安全措施。
  总之,就是要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实现兼并主体和兼并对象的完美对接,不给企业擅自施工、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违规作业,以及发现安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到位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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